海关稽查概述

(一)海关稽查法规概述

为了建立、健全海关稽查制度,加强海关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务院于1997年1月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第209号)(以下简称《稽查条例》),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00年1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9号),该实施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二)海关稽查的含义1.海关稽查

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对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被稽查人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海关对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稽查具体时限为:(1)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

(2)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

(3)除上述(1)、(2)项所列货物以外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2.被稽查人

指下列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2)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3)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4)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5)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6)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3.被稽查人的进出口活动(1)进出口申报;

(2)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3)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4)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5)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6)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7)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8)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使用、管理;(9)其他进出口活动。

(三)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的要求

海关和海关工作人员执行海关稽查职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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