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是存放出口货物的保税监管场所,为境外采购商提供商品配送、分拨、转口等功能,有利于降低我国出口产品的物流成本,提高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1988年,为支持和鼓励扩大出口,方便企业及时结汇,我国在深圳设立第一家出口监管仓库。

1992年,为加强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有效地缓解了口岸交通的压力,发挥了临港仓储以及加工贸易结转的中转仓储作用,为当时尚处市场经济发展最初期的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995年,国家为防止出口货物的倒流或骗取退税的事情发生,废止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关于入仓退税的规定,仅允许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才给予退税。

2005年,为提高资金周转率,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海关总署会同国税部门研究恢复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2005年年初,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经海关和国家税务部门批准享受人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实行"国内货物进入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以下简称入仓退税政策),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除了具备一般出口监管仓库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出口监管仓库的企业经营情况正常,无走私或重大违规行为,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2)上一年度入仓货物实际出仓离境率不低于99%;

(3)对入仓货物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4)不得存放用于深加工结转的货物;

(5)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及其他必要的设施。

2005年1月起,深圳、厦门关区的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了入仓退税政策的试点。

2006年,为突破和创新出口监管仓库单一的仓储功能和以手工操作为特征的监管模式,适应现代物流的迅猛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对我国出口监管仓库的政策和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的调整。《管理办法》一方面突破了传统出口监管仓库纳单一功能定位,赋予出口监管仓库简单加工和品质检测等增值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出口监管仓库作为国际预配送中心的作用,另一方面统一规范了出口监管仓库的管理模式,实现了出口监管仓库物流信息处理智能化,使之与海关以科技手段为主要特征的信息化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更加协调。

2007年,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扩大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署加发〔2007〕494号),批准了10家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

2008年,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第二批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08〕506号),又批准了9家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

2010年,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10〕347号),再一次批准了3家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

目前,我国共有116个出口监管仓库,其中,具有入仓退税功能的4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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