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企业的经营规则

(一)贸易业务

(1)保税区企业可以自由从事保税区与境外之间的贸易,免配额、免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保税区企业可以自由从事保税区内贸易。

(2)保税区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保税区与国内其他保税区之间的贸易。保税区企业经国家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代理非保税区企业的进出口贸易。

(二)商品展示活动

国内外企业(包括保税区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举办国际商品展示活动。保税区企业可以设立商品交易市场,自由参加保税区内进出口商品展销会,从事商品展示、批发等业务;可以自由参加非保税区的进出口商品展销会、博览会。经批准,保税区企业可以在非保税区开展保税商品展示活动。

(三)存储货物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保税区内储存货物,货物储存期限不受限制。

企业可以在保税区内对货物进行分级、包装、挑选、分装、刷贴标志等商业性加工。

(四)产品销售

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以销往境外为主。原材料来自境外、产品销往境外的加工项目在区内不受限制,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除外。

经批准,保税区企业可以将境外运入的料件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也可以接受非保税区企业的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五)国际货物转运、分拨

鼓励保税区企业开展国际货物转运、分拨业务。经批准,保税区企业可以从事通过保税区进出的集装箱运输、货运代理、船舶代理以及保税运输等业务。

五、出入管理

(1)货物、物品从境外直接运入保税区,或者从保税区直接运往境外,应当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影响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货物,应当接受法定检验。

(2)货物、物品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视同进口,由非保税区运人保税区视同出口,并办理进出口手续。

(3)从非保税区运入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建筑材料及办公用品等,由保税区海关登记放行。

(4)机动车出入保税区,凭管委会的公安部门签发的通行证件在指定的卡口出入,并接受卡口检查站的检查。承运保税货物的货车还应当符合海关规定的监管条件。

(5)国际航行船舶停靠或者驶离外高桥港区码头,应当事先向港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接受口岸检查。

(6)人员出入保税区,凭管委会的公安部门准予使用的有效证件,在指定的卡口进出。未经管委会批准的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六、金融管理

(1)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允许指定外币在保税区内使用。保税区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开立外汇现汇账户。

贸易项目下进出保税区的货物,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其余费用可以用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用人民币计价结算。

(2)货物在保税区与非保税区之间进出,由非保税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保税区企业不办理外汇核销手续,但须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3)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国内外金融机构可以在保税区内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经营有关金融业务。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保税区外资银行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保税区内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经营离岸金融、境外融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特许业务。

七、建设与房地产管理

(1)保税区企业、机构需要使用土地,应当与保税区开发公司签订土地使用转让合同,并向管委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2)保税区企业、机构需要建设工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委会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委会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保税区内建设工程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3)保税区企业、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向管委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管委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发给房地产权证书。

(4)保税区企业、机构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可以转让、租赁、抵押,但应当向管委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纳税。

(5)保税区内的建筑物自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业主应当成立物业管理机构,报管委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或者委托其他具备一定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八、税收规定

(1)从境外运入保税区的下列货物、物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①进口货物;②转口货物;③保税区内储存货物;④保税区内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包装物件;⑤保税区内建设项目所需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⑥保税区内企业、机构自用的机器、设备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燃料、维修零配件。

(2)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关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依照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规定予以退税。

(3)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参照国家货物进口的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保税区企业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生产环节税。对销往非保税区的产品征收产品的生产环节税,按照产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征收关税、进口环节税。

(5)保税区生产性企业按百分之十五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保税区贸易、仓储等非生产性企业,按百分之十五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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