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加工服务贸易类企业设立

(一)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中、外投资者投资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允许类生产加工项目、服务类项目。

(二)设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1.项目建议书审核备案

投资方或咨询代理单位向经济贸易处提交项目建议书审核备案。2.投资方或咨询代理单位办理批复提交材料(1)申请报告原件;

(2)投资方注册证书复印件(个人投资者免);(3)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4)投资方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

(5)港、澳、台地区企业(或个人)投资,其法人代表不能亲自送达申报文件而委托国内亲友代为申报时,须提供由本人亲自签名的委托书原件;

(6)项目咨询代理单位申报,须提供外国投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签约人签名的委托书原件;

(7)工商名称登记核准书复印件;(8)企业注册地有效证明原件;(9)生产场所落实证明原件;(10)企业章程原件;

(11)企业合同原件(外资独资企业免);

(12)可行性报告原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承诺书、进口设备清单等附件);

(13)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证明原件;(14)管委会经济贸易处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材料。3.办理批准证书所需材料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草表》;(2)填写《批准证书登记表》;(3)管委会批复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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