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生效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共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2008年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它是继《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之后第四个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
(1)《海牙规则》(theHague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之所以简称为《海牙规则》,是因为该公约是在1921年5月由国际法协会在海牙制定的一项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有关统一提单法律方面的建议性规则(简称《1921年海牙规则》)的基础上,经过1922年10月、1923年10月两次修订后,于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通过的,故为与《1%1年海牙规则》相区别,也称为《1924年海牙规则》。该公约于1963年6月2日正式生效,欧美许多国家都加人了这个公约。有的国家还通过国内立法使之国内法化;有的国家则根据这一公约的精神,另行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还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加人这一公约,但他们的一些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用这一公约的精神。所以,该公约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最重要的和目前仍普遍被采用的国际公约。1936年,美国也以该公约作为国内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2)《维斯比规则》(theVisbyRules)
《维斯比规则》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于1968年2月23日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由于会议期间会议代表曾前往15世纪有名的海法《维斯比海法》编纂地的维斯比城参观,所以该议定书又被称为《维斯比规则》。也有的基于该议定书仅是对原《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做了修订,并未能对《海牙规则》做根本性修改之故,也称之为《海牙一维斯比规则》。该公约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或地区加入了这一公约。
《维斯比规则》是针对《海牙规则》所存在的诸如较多地维护承运人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对某些条款缺乏统一的解释、未能考虑集装箱运输形式的需要、赔偿责任限额太低以及诉讼时效太短等问题,经过代表货主利益国家与代表航运利益国家双方代表的协商,仅对有关提单的证据效力、赔偿责任限额、侵权行为请求的权利、诉讼时效以及规则的适用范围等做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3)《汉堡规则》(theHamburgRules)
《汉堡规则》的全称为《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该公约于1978年3月31日在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外交会议上通过,由于此次会议是在汉堡召开的,所以该公约又被简称为《汉堡规则》。该公约于199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但加入国都是非主要航运国家。
《汉堡规则》除了保留《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修改的内容外,对《海牙规则》做了根本的修改,彻底纠正了运输关系中承运人与货主权利义务有失公允的倾向。它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增加了延迟交货的责任,改变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明确了保函的法律效力,放宽了收货人的提赔期限,并将诉讼时效延长为两年,将活动物和甲板货列人公约所指的货物范围内,并对其运输做了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公约在地域方面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非合同索赔的规定,增加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赔偿关系、托运人的保证责任以及有关仲裁地和诉讼法院的规定等。
(4)《鹿特丹规则》(theRotterdamRules)
为了重新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并对航运和贸易实践中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加以规定,以利于航运及贸易的顺利进行,促进其发展,国际社会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决定重新制定一部新的公约,以取代上述三部航运公约。经过十余年的艰苦努力,最终,在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63届会议第67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CarriageofGoodsWhollyorPartlybySea)。2009年9月23日,该公约的签字仪式在荷兰鹿特丹举行,因此,该公约又被称为《鹿特丹规则》。9月23日,该公约在荷兰鹿特丹获得了16个成员国的签署,并在之后又取得了其他5个国家的签约,这样,签署国目前已达到了21个。不过,尽管该公约将在20个国家递交批准书的一年后生效,但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航运大国、强国都还未加人《鹿特丹规则》。
《鹿特丹规则》相比于当前实施的《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个国际航运公约,有相当大的变化:从内容上看,《鹿特丹规则》是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不仅涉及包括航运在内的多式联运、在船货两方的权利义务之间寻求新的平衡点,而且还引入了如电子运输单据、批量合同、控制权等新的内容,此外公约还特别增设了管辖权和仲裁的内容。从公约条文数量上看,公约共有%条,实质性条文为88条,是《海牙规则》的9倍,《汉堡规则》的3.5倍。因此,该公约被称为一部“教科书”式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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