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损事故索赔权利的保全措施

1.对保险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发生货损货差事件,受损方应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提交索赔函,办理出险手续。

例如,国外进口方在向国外理赔代理人提出索赔时,要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契约;

(3)发票;

(4)装箱单;

(5)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以及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

(6)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

(8)索赔函及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等。

2.对承运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1)海事请求保全制度

海事请求保全在海商法领域中是一个重要课题,其作为海商法领域所特有的强制性财产保全措施,是保证海事请求权人所受损害得到赔偿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之一。我国《海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海事请求保全强调保全的依据。申请海事法院进行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所要求的法律关系较严,要求必须存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海事请求权的法律事实,而不仅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其他条件的要求则是宽松的,只要当事人间发生了海商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且索赔事实已经发生,海事请求人即有权要求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

在海事请求保全中,扣押船舶的价值可能远远大于海事请求的数额。保全方法的灵活性、多样性旨在避免由于保全的方法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使保全措施的采取尽量做到适当地维护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2)担保与扣船

如货损由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证据充分,责任分明,且损害金额较大,受损方除按照一般索赔程序办理各种手续外,为保证索赔得以顺利了结,可在船舶离港前采取保全措施,要求船方提供担保,否则,对船舶予以扣押,不予以放行。担保分为现金担保、银行担保、担保函三种形式。

a.现金担保

由承运人或船东保赔协会汇给索赔人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货损货差产生的索赔款项可在保证金内支付。

b.银行担保

由银行向索赔人出具的书面担保书。

c.担保函

由船东保赔协会向索赔人出具的书面担保书。

如果受损方通过正常途径难以取得担保,则可采取扣船措施。即在责任方(承运人)未提供担保之前,向法院或有关当局申请扣押船舶,不准船舶离港。当然,采取扣船措施时,必须要做到谨慎处理,防止因扣船措施不当产生不良影响、经济损失及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3.对发货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发生货损货差事件,受损方应及时向责任方(发货人)提出索赔申请,提交

索赔函,办理索赔手续。

例如,对于属于国外发货人的有关质量、规格责任问题,根据保险公司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应由收货人请商检机构出具公证检验书,然后由收货单位通过外贸公司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国内进口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要提交下列单证:

(1)进口发票;

(2)提单或进出口货物到货通知书;

(3)在最后目的地卸货记录;

(4)若损失涉及发货人责任,则须提供订货合同。如有发货人保函和船方批注,也应一并提供。若损失涉及船方责任,须提供卸货港口理货签证。如有船方批注,也一并提供。凡涉及发货人或船方责任,还需由商检部门进行鉴定出证。若损失涉及港口装卸及内陆、内河或铁路运输方责任,须提供责任方出具的货运记录(商务记录)及联检报告等。

4.赔偿方式

被保险人在办妥有关索赔手续和提供齐全的单证后,即可等待保险人审定责任,给付赔款。在我国,保险人赔款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赔付给收货单位;二是集中赔付给各有关外贸公司,再由各外贸公司与各订货单位进行结算。


相关文章

大件运输客户投诉处理策略

本文深入探讨大件运输中客户投诉的处理策略,涵盖投诉的类型、处理流程、沟通技巧以及预防措施,旨在提高客户满意度和企业信誉。

450查看详细

大件运输的供应链管理

本文深入探讨大件运输的供应链管理策略,涵盖规划、执行、监控和改进等各个环节,并提供实际案例分析。

230查看详细

大件运输中,客户的期望和需求

本文深入探讨大件运输中客户的期望和需求,涵盖安全、时效、成本、服务等多个方面,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380查看详细

大件运输的标准化程度分析

本文深入探讨大件运输的标准化程度,分析其现状、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240查看详细
关闭
关闭
关闭
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