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紧急避险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邓某驾车在某市由东向西的主干道上行驶时,突然遇到张某骑自行车由南向北横穿道路。邓某在慌乱中急忙向左打轮,避免与张某相撞。结果,邓某驾车冲入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将正常骑行中的曹某撞成重伤。

答:正确认定本案中邓某是否应当对曹某的重伤负责任,关键的问题是明确紧急避险制度。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种利益的行为。它是以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全较大的利益,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大于要保全的利益。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一般表现在造成第三者受损害的交通事故中,如自行车突然猛拐、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司机为了避免与骑车人或行人碰撞而猛打轮避让,从而驶人逆行道或非机动车道,造成他人或多人死亡和车物损失。

构成交通事故的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有现实的危险发生,如果本来就不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而误认为危险存在,实施了避险,则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是“假想避险”。当事人即避险人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2)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在发生的交通危险,对尚未到来的或者已经过去的危险实行避险,属于“避险不适时”,造成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3)时机条件,紧急避险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在交通危险发生之际,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法外,别无他法,紧急避险是惟一的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的方法,否则造成损害的,应负事故责任。

(4)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如果大于所保护的权益就属于“避险过当”。如果因此发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就应负法律责任。

对于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本案中,邓某为避免撞到张某,紧急情况下驶入非机动车道,成立紧急避险,不承担事故责任。张某突然横穿道路,是交通事故险情的制造人,应当承担曹某重伤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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