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肇事者赤投保或逃逸等交强险无法覆盖的情形下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社会救助而设立的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国家设立的一种社会性质的机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对交强险的补充,二者共同构成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社会保障。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用途是在交强险无法覆盖的情形下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垫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赔偿义务,仅是基于保障受害人的目的代替责任人支付,在垫付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取得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交强险无法覆盖的情形,分为两种:

(1)交强险不足以保障,指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抢救费用,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2条第(三)项规定,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伴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fe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交强险适用分项赔偿责任限额,具体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应理解为抢救费用超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因为抢救费只是医疗费的一部分,不能在超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外进行赔偿。按照现行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千元。

(2)交强险无法赔偿,包括肇事机动车逃逸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机动车逃逸,无法确定其是否投保,也无法确定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因此受害人无法通过交强险获得赔偿,只能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但是在肇事机动车找到以后,并且其已经投保交强险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直接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其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超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的,可以向肇事机动车一方追偿。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受害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只能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

此外,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致受害人伤亡的,承担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破产的,也应当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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