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华沙体制》中主要条款介绍如下:
(一) 《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2.公约所指国际运输意义是:根据当事方所订合同,不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国家,即或是非缔约国,其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点的任何运输。在—个缔约国领土内两点间的运输如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没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不是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
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不论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订立,在本公约中应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只因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全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4.本公约不适用于邮件和邮包的运输。
(二) 关于航空货运单
1.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明。
2.没有这项凭证、这项凭证不合规定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
(三) 承运人的责任和责任限制
1.承运人的责任
(1)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2)上款所指航空运输的意义,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
(3)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陆运、海运或河运。但如果这种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为了装货、交货或转运,责任和损失应认为是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结果,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4)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
2.承运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1)证明自己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
(2)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上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时;
(3)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法院可按照它的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四) 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1)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始发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托运人的指示不能执行,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托运人^
收货人的权利开始时,托运人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收货人拒绝接受货运单或货物,或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托运人就恢复它对货物处理的权利。
(2)在运输交运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除非旅客或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裹时,曾特别声明在目的地交付时的利益,并已交付必要的附加费。在后一情况下,承运人应偿付到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交付时旅客或托运人的实际利益。
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行李、或货物的任何物品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误,用以确定承运人有限责任赔偿金额的重量,仅为有关包装件的总重量。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其他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2.托运人的义务
(1)对于在航空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正确性,托运人应负
责任。
(2)托运人应对引起提供的项目和声明的不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全而使承运人或承运人对之负责的任何其他人遭受的一切损失负责。
(3)货运单中关于货物重量、尺寸和包装以及件数的记载,应是所属的事实情况的初步证明。除非承运人当着托运人经过査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中注明经过查对,或者是关于货物外表状况的记载外,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状况的记载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4)托运人应提供各种必需的资料,并将必需的单证附在航空货运单后面,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以前完成海关、税务或公安手续。除非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失,这种资料或单证的缺乏、不足或不规定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应由托运人对承运人负责。
(5)承运人对这种资料或单证是否正确或完备没有检查的义务。
(五) 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并在交付应付款项和履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的运输条件后,有权要求承运人移交航空货运单并将货物交付给他。
(2)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在货物到达后立即通知收货人。
(3)如果承运人承认货物遗失或在应该到达的日期7天内仍没到达,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六) 争议和诉讼的条款
收货人在收受货物时没有异议,就被认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如果有损坏,收货人应在发现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最迟不得超过7天。如果是延迟交货,则最迟应在货物交由收货人支配之口起14天内提出异议。以上任何异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另以书面提出,否则就不能再向承运人提起诉讼。但如果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则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