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MaritimeCode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十三章“时效”和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的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合同的原则性的规定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也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在海事诉讼方面,有关的法律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国海商法制定于1992年,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商法》共有15章278条,是我国目前调整海商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规范。第四章是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共有八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和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另外,在第六章中规定有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的内容,其中第一节是“一般规定”,第二节是“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是“海船租赁合同”。我国《海商法》是参照了许多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同时根据我国国情独立制定的。《海商法》中有关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基本是以《海牙规则》和《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为基础,也适当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先进内容。因此,《海商法》现代气息浓厚并与国际接轨。

《海商法》第2条第2款规定,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合同法》是调整我国港口之间海上货物运输活动的重要法律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除受《海商法》调整外,还受《合同法》的调整。就对合同的规定而言,《合同法》是普通法,而《海商法》是特别法。作为特别法,《海商法》对海商合同的规定并不全面,特别是海商合同作为合同共性的一些问题没有规定或者只有有限的规定。这些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清楚的地方,都需要依据作为普通法的《合同法》进行补充、解释和完善。《合同法》是一部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其基本原则应该在海商合同的各项制度中得到体现。根据《合同法》第123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一问题做了特别规定,《合同法》对各类运输合同的共性问题做了规定,所以,如果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问题在《海商法》中有规定的,就应该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处理,《海商法》没有规定的,才使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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