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进出口相关的条约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有关的国内法。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有关进出口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效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规的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978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等。其中,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项最为重要的国际条约。它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于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截至1996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44个国家,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之一。我国对该公约的态度是..基本上赞同公约的内容,但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两项保留。
(一)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方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限制。这就是说,无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都认为是有效的。我国坚持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二) 关于《公约》使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在确定其使用范围时,是以当事的营业所处于不同的国家为标准的,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按照《公约》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又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该公约还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分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的所属国家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只要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指向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要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对于这一点,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亦提出了保留,根据这项保留,在我国,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也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内规定采用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以参照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该通则于1996年制定,现行的文本是2000年修订本。该通则在国际上已获得了广泛的承认和采用,我国在外贸业务中也大量使用。
(二) 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定的《华沙一牛津规则》
该规则是针对CIF合同制定的,它对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风险与费用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国际上有相当大的影响。
(三) 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和《托收统一规则》
这是两项有关国际贸易支付方面的重要惯例,它们确定了在采用信用证和托收的方式时,银行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在国际上有很大的影响,我国在外贸业务中也普遍使用。
三、关于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尽管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惯例正日益增多和完善,但离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各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争议时,仍需借助国际私法规则选择适用某个国家的国内法。因此,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仍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在大陆法系国家,买卖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第三篇第二章,《德国民法典》第二篇第二章。这些法典通常没有专门针对货物买卖的法律条款,而把货物买卖视为动产买卖的一种,统一加以管理〃
英美法系国家的货物买卖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普通法,它是由法院以判例形式确立的法律原则,属于不成文法或判例法(CASELAW);二是成文法或称制定法(STATUTE),它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1993年货物买卖法》(SALEOFGOODSACT,1983),这是英国在总结法院数百年来就有关货物买卖案件所做出判决的基础上制定的买卖法。现在有效的是1979年的修订本(简称《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1906年统—买卖法》(UNIFORMSALEOFGOODSACT,1906)就是以其为蓝本制定的。该法曾被用于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起草《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CIALCODE,简称UCC)。该法典于1952年公布,其后曾作过多次修订,现在使用的是1998年修订本。自《美国统一商法典》实行后,《1906年统一买卖法》即被废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逐步加强和完善了对外贸易法制建设,借助法律的规范作用对进出口活动施加影响和调控。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公布的涉外经济法规已超过500个,共分八个方面,包括了:对外贸易企业管理立法、进出口商品管理立法、外汇管理立法、进出口商品品质管理立法、海关监管和关税立法、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立法、涉外民商法领域的立法及对外贸易仲裁与诉讼的立法等。其中最主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