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 分清索赔对象
如被保的出口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向保单上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提出索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在100多个国家设立300多个检验理赔代理人。
如果被保的进口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海运的,应向进口港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陆运的,应向铁路运单上注明目的地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空运的,向空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二) 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
索赔时应提供的主要单证通常有: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这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基本证件。
2.运输契约。如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用以证明货物的承运情况。
3.发票。作为理赔的数额依据。
4.装箱单、磅码单。是核对损失数量的依据。
5.检验报告。是确定保险责任相应赔偿金额的主要文件。检验报告可以由第三方公证行或由检验机构出具,也可以由保险代理人出具,或者由保险公司、商检机构、收货人联合出具。
6.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文件,用以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办理了追偿手续。
7.货损、货差证明。这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残损或短少的证明。它既是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力证据,又是日后向承运方追偿的根据。
8.索赔清单。这是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详细项目和有关费用。
(三) 必要时应办理权益转让手续
如果被保货物遭受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担赔偿责任时,当被保险人先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后,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
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追偿。这种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叫做代位权(TheRightofSubrogation)。
(四) 必要时应办理委付手续
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被保险人要求按推定全损赔偿时,应将货物及其一切权益委付(Abandamnent).给保险公司。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出委付通知,则保险公司只能按部分损失赔偿。
(五) 注意索赔时效
根据保险业务的惯例,一般索赔时效为二年(自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如超过时效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便不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