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货物的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据以计算保险费和办理赔偿时的最高数额。
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时,有的是逐笔投保,有的是预约投保。在保险金额上又分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我国外贸企业对于出口货物都是逐笔向保险公司办理定值保险,其保险金额通常是按CIF价格总值加一成(即百分之十)投保,最高不得超过三成,所加的成数是作为买方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如买方要求的加成数超过限额,则须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而且所产生的保险费差额应由买方承担才不致在价格上吃亏。
对于进口货物,外贸企业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都签有预约保险合同,即凡按FOB或CFR价格进口的货物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外贸企业只要收到每批货物的国外装船通知后,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就算办妥保险,并将每批货物的FOB价或CFR价换算成CIF价作为保险金额而不必加成。
计算进出口货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公式如下:
(一)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CIF(CIP)价格X(1+加成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
在计算保险费时,要注意不同的商品、不同的目的地、不同的险别,其保险费率是不同的,而且时有调整,故应仔细核算,不能稍有疏忽。特别是在保有战争险的情况下,如货物所去的地区发生战争,该项费率会迅速上升。按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在货物出运时,如保险公司增加战争险费率,卖方有权向买方增收保险费的差额。
(二)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以FOB价格成交的货物
1一平均保险费率
2.以CFR价格成交的货物价X(1+平均运费率〉
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根据上述公式算出的保险金额,每月或每季汇总一次,向投保的进出口公司收取保险费。如果被保货物发生损失亦按所计算的保险额计赔,如果发生整船货全部损失或涉及共同海损的赔款,则须改按实际运费计算串的保险金额进行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