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经纪人进行租船业务洽谈的方式有三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指定一个租船经纪人,由其代表各自委托人 的利益进行洽谈。这时,双方租船经纪人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完全在“本人”的授意下, 代表其利益进行谈判,在就租船业务所涉及的条件共同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征得各自 “本人”的同意后,代表其“本人”在租船合同上签字。
另一种情况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指定一个租船经纪人进行洽谈。这时,租船 经纪人就是居间人。这种情况下,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般在居间人在场的条件下进行 面谈,而双方不再是“本人”,而是“决定当事人(the deciding parties)”。租船经纪人不 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是利用自己的知识,协调洽谈双方的意见,促成谈判达成 合约。
再一种情况是船舶出租人或承租人的一方与它方指定的租船经纪人进行租船业务洽 谈。这时,一方的租船经纪人完全在其“本人”的授意下,代表其利益进行谈判,并在 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后,代表其“本人”在租船合同上签字。
当租船经纪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且代表其“本人”在租船合同上签字时,必须 在合同上注明其代理人身份,实际的合同当事人仍然是船舶出租人或承租人。租船经纪 人超出授权范围或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采取的决定,其后果应由租船经纪人承担。 因此,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租船业务洽谈是租船经纪人的工作原则。相应的授 权文件也就成为区分责任的依据。同时,租船经纪人对“本人”还具有忠实的义务,不 得向“本人”提供错误虚假信息,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人”的业务机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