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运输中,通常会涉及班轮公司、船舶代理人、无船承运人、海上货运代理人、 托运人和收货人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关系人。

(1 )班轮公司(liner carrier) 。

班轮公司是指运用自己拥有或者自己经营的船舶,提供国际港口之间班轮运输服务, 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船舶运输企业。班轮公司应拥有自己的船期表、运价本、提单或 其他运输单据。根据各国的管理规定,班轮公司通常应有船舶直接挂靠该国的港口。班 轮公司有时也被称为远洋公共承运人(Ocean Common Carrier)。在从事国际货代业务的实 践中,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人应了解相关班轮公司的情况,以便在必要时从中选择适当的 承运人。

(2)托运人。

托运人(shipper)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 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 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人。

托运人可以与承运人订立协议运价,从而获得比较优惠的运价。但是,托运人无法从承 运人那里获得“佣金”。如果承运人给托运人“佣金”,则将被视为给托运人“回扣”。

(3)船舶代理人。

船舶代理人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的委托,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的船 舶及其所载货物或集装箱提供办理船 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 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服 务,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船舶运输 辅助性企业。由于国际船舶代理行业 具有一定独特的性质,所以各国在国 际船舶代理行业大多制定有比较特别 的规定。

(4)海上货运代理人。

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人,也称远洋 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 是指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 主的利益,为货主办理有关国际海上 货物运输相关事宜,并依据法律规定 设立的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 务的企业。海上货运代理人除可以从 货主那里获得代理服务报酬外,因其为班轮公司提供货载,所以还应从班轮公司那里获 得奖励,即通常所说的“佣金”。

(5)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也称无船公共承运人,是指 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 费,通过班轮运输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 的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 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 金;无船承运人应有自己的运价本。

无船承运人可以与班轮公司订立协议运价以从中获得利益。但是,无船承运人不能 从班轮公司那里获得佣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满足了市场准人条件后,可以成为无船 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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