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礼仪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

和职权范围来确定。

(2)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权限内,可以相互行文,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相互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下一级机关直接行文。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3)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4)凡部门之间尚未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的,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5)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不得不越级行文的,应抄报越过的机关。

(6)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之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7)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主送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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