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办理的礼仪要求是什么?

公文办理有以下基本礼仪要求:

(1)公文办理一般要包括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传递、归档、销毁等程序。

(2)凡需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应根据内容和性质,送领导人批示,或送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如果是紧急公文,文书部门应提出办理的时间。

(3)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会签。对于上报的公文,如果有关方面的意见不一,要如实反映。

(4)已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要负责检查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

(5)公文写作中要符合国家政策、法律、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求,时间要用具体的年月日,数字书写一般用汉字,同一公文中数字前后写法要一致,使用简称时必须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

(6)各级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由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是涉及面广的,须由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有的公文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根据授权签发。

(7)各级领导人审批公文要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时间等。拟写、签发公文时要用黑色钢笔或毛笔。

(8)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在将文件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的内容、文字表述、文字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上级机关的发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得翻印外,经下一级机关的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批准,可翻印、转发。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时间或机关。

(10)公文办完之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文件的定稿、正文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11)没有存档价值和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之后,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进行登记,要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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