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关系主体社会组织与客体公众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公共关系主体在公共关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公共关系客体在公共关系中发挥着能动作用。此外,环境因素也在公共关系主客体的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公共关系主体可以主动影响客体,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公共关系主体与客体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沟通或相互对立的关系。公众对公共关系主体的看法态度和意见以及这些印象的转变是不以公共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公共关系主体只能对公共关系客体施加影响,公共关系客体的看法、态度、意见究竟怎样,取决于公共关系客体自身。公共关系主体不能把期望得到的印象效果强加于公共关系客体。对公共关系主体发出的信号、提出的要求,公共关系客体可以理睬,也可以不理睬;可以做出积极的反应,也可以做出消极的反应。公共关系客体对主体的态度以及对公共关系活动的态度,都反映自身的意志。对公共关系主体的价值判断,公共关系客体会有自己的理解、独立的判断。
公共关系客体的行为有时对公共关系活动是配合的,有推动作用,有的时候,公共关系客体对公共关系活动起阻碍、破坏作用。公共关系客体有自己的兴趣、需要、自我意识和决策能力,是根据这些来决定自身行为的。公共关系主体的价值判断不能代替公共关系客体的价值判断。公共关系主体与公共关系客体的地位是相对的,因而它们的作用也是相对的;当公共关系主体放弃主体地位时,或处于被动地位时,公众会发挥主动作用。出现这种情况,社会组织的危机也就出现了。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在地位和作用上的相对性,决定了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互相对立面转化。
在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的关系中,环境也是一个发挥重要作用的因素。公共关系的外部环境,如社会风尚、民风习俗等,影响着公共关系主体,也影响公共关系客体,影响着公共关系活动的目标、任务,以及完成任务、实现目标的方式。外部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的相互影响,又形成了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内部心理环境,制约着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的思想和行为。反过来,公共关系活动的开展也是整个社会环境的组成部分,也会影响周围的环境,构成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心理环境的重要内容。因而,环境不仅是公共关系活动具备的因素,也是公共关系活动发挥社会影响作用的因素。
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是矛盾的、对立统一的关系。统一性表现在主体和客体缺一不可;主体和客体都为对方提供机会,都能在良好的关系中获得满足。对立性表现在主体当中有客体、客体当中有主体,主体和客体都有自身的利益,主体和客体的地位可以相互转化。公共关系过程实质上是矛盾运动过程。认识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不能孤立地来看,而应该从整个公共关系过程也即公共关系的矛盾运动过程来考察。
公共关系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是公共关系主体的期望与公共关系客体的行为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规定和影响着公共关系活动中的其他矛盾。在公共关系活动和过程中,主体期望影响客体行为,使之与主体的意愿统一。主体期望与客体行为趋于一致,则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也趋于和谐。然而,这就需要公共关系工作持之以恒不懈地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