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关系研究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在公共关系中,社会组织是主体,公众是客体。社会组织为了事业发展,为了争取公众的支持和合作,会主动地采取各种方式方法来协调和处理关系。公众是公共关系的工作对象,是与社会组织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个人、群体和组织的总和。公众是分散的、隐蔽的、没有统一意志和统一组织的群体,只是因为与社会组织发生了联系而形成了关系。公共关系主体即是在关系双方中起支配地位和决定作用的一方。客体是在关系双方中处在从属关系和被支配地位的一方。当然,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也并非一成不变的,当公众的利益和权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尊重时,公众的群体抵制行为,将决定社会组织的存亡。
社会组织之所以成为公共关系的主体,因为它是公共关系的主导因素。在协调公众关系、改善环境中,在树立自身形象、提高信誉的过程中,在沟通内外联系、谋求支持与合作中,社会组织都居主动地位,在公共关系的过程中起着控制者和组织者的特殊功能。但是,这不等于说公众作为公共关系的客体是被动消极、无所作为的。正相反,公共关系工作中公众的态度和行为足以反映公共关系目标的实现程度,也是检验公共关系成败的尺度之一。
所谓主体,是指在事物关系双方中具有决定意义、居于主导地位和取得支配作用的一方。这种含义是指主体与整体的联系,是整体中的主要部分,是相对于非主体部分而言的,“主体”的另一层含义是指具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这种含义是指主体与活动的联系,是活动中的主要方面,是相对于活动对象而言的。
公共关系主体特点有三个:第一,公共关系主体是社会组织,代表社会组织从事工作的是人,人是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具有自觉的能动性。第二,公共关系主体与公共关系的活动是相互联系的,社会组织是公共关系活动中的主要方面,具有活动的主动性和决定意义。
第三,公共关系主体是相对于活动对象而言的,公关活动的对象也是具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公共关系主体与客体关系具有特殊性。公共关系主体不能完全左右和支配客体,客体也具有主观能动性,在许多情况下具有决定意义。社会组织在公共关系中成为主体,决定了公共关系主体在公共关系中必然发挥主导和支配的作用,来协调和改善关系。同时,由于公共关系对象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公共关系主体在公共关系中虽然必然发挥主体作用,却不能发挥决定的作用。也就是说,公共关系主体的能动性、主动性和特殊性这三个基本特点决定了公共关系主体在公共关系活动中必然发挥主动影响公共关系客体的作用。
公共关系主体在公共关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工作全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有明确反映。公共关系工作是有计划、有目的的活动,是体现公关主体意识的反映,是按照公共关系主体的工作目标有序地开展的活动。从一般意义上讲,这种活动是从属于管理范畴的,因而它的立足点是在公共关系主体方面的。公共关系工作的内容是根据公共关系主体的目的确定的,由公共关系主体方面制定的,反映的是公共关系主体的要求,而不是公共关系客体的直接要求。公共关系工作的过程,是公共关系主体把它所制定的活动内容付诸实践的过程,因而是主体控制的过程。公共关系工作的方法是由公共关系主体选择和应用的,体现的是公共关系活动者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是为公共关系活动的目的、任务服务的。公共关系工作的方法选择反映公共关系主体在公共关系中的主导支配作用。公共关系工作的结果衡量,是以是否合乎公共关系主体的预期目标的要求为标准的。公共关系主体是在认识客体的前提下开展公共关系工作的,而这种认识贯穿于整个公共关系过程,这同样反映公共关系主体在公共关系中的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