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户服务”的概念,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述,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
(1)营销学界权威专家菲利普•科特勒将“客户服务”定义为:“服务是一方能够向另一方提供的基本上是无形的任何行为或绩效,并且不导致任何所有权的产生。它的生产可能与某种物质产品相联系,也可能毫无关系。”可见,服务可能以有形产品为依托,成为有形产品的附加层次,也可能与有形产品没有任何关系,只是一种技术或者智力付出,属于无形的产品;服务是由一方对另一方的付出,这种付出可以使接受者产生满意的感觉;服务是有价的、无形的,因此服务不会产生物权,但会产生债权。
(2)著名管理学家拉隆德和辛格认为:客户服务是一种活动、绩效水平
和管理观念。其中,“客户服务是一种活动",是指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一种互动,在这种互动中,企业掌有管理控制权;“客户服务是一种绩效水平”,是指企业可以对客户服务进行精确衡量,并且可以将客户服务水平作为评价企业绩效的指标;“客户是一种管理理念”,是指'‘以客户为中心"是企业营销哲学的核心内容,是企业实施管理的指导思想。
(3)莱维特认为:客户服务是“能够使客户更加了解核心产品或服务的潜在价值的各种行为和信息”。其中,客户服务是以客户为对象,以产品或服务为依托的行为;客户服务的最终目标是将产品或服务的潜在价值挖掘与开发出来;客户服务的方式可以是某些具体行为,也可以是一种信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