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与人类关系非常密切,是和人体直接接触的物质,其所含有的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成分对人体健康会产生严重的危害。随着化妆品消费的日益增加,其安全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我国及国际上许多国家对化妆品实施检验管制,对安全和卫生要求很高,特别是对含有汞、铅等有害金属加以严格的限制。国家对出口化妆品实施法定检验。
一、 报检范围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
化妆品的报检范围是:H.S编码品目号为3303的香水及花露水;3304唇用化妆品、眼用化妆品、指(趾)用化妆品、香粉(不论是否压紧)护肤品(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但药品除外)、其他美容化妆品;3305的洗发剂(香波)、烫发剂、定型剂、其他护发品等,具体可参见《进出口税则》。
二、 报检程序及报检规范
1.报检程序
出口化妆品的报检程序可参照一般法检货物,但其检验检疫规定有所不同。

2.报检规范
(1)报检时间及地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出境前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报检时随附单证
首次出口的化妆品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除需要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以外,还需提供以下单证。
①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信用证(以L/C结算的)。
②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
③自我声明(声明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④产品配方。
⑤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⑥特殊用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是否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3.检验检疫要求
(1)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查验。
(2)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3)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4)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①对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销毁;
②对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5)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6)出口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如下内容: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净含量、全成分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警示说明和使用指南,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7)化妆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进口报检时应当由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及非销售使用承诺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备案,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可免于检验。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8)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展会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可以免予检验。展览结束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9)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10)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进口自用化妆品,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符合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免于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