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畜牧、水产等养殖业在我国农业生产总值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对外贸易情况直接影响着我国养殖业的发展。因此,做好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是维护我国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的需要,也是推动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
一、报检范围
1.出境动物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出境的动物实施检疫。在这里,“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
2.动物产品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出境的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在这里,“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3.肉类产品
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但不包括罐头食品。
二、报检程序及规范
1.报检程序
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程序参照一般法检货物,但其检验检疫要求有所不同。

2.报检规葬
(1)报检时间及地点
①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出境前60天向起运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报检,隔离前7天向起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报检。
②出境观赏动物(观赏鱼除外,下同),应在出境前30天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③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3天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④出境养殖水生动物(包括观赏鱼,下同)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水生动物出境7天前向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⑤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7天报检;须作熏蒸消毒处理的,应在出境前15天报检。
⑥出境肉类产品在起运前,向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⑦出口冷冻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6个月内出口,冰鲜肉类产品应当在生产加工后72小时内出口。输入国家或地区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办理。
⑧出口肉类产品运抵中转冷库时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中转冷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监督出口肉类产品入库。
(2)报检时随附单证
①出境活动物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除需要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以外,还需提供以下单证。
a.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信用证(以L/C结算的)。
b.出境观赏动物,应提供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
c.输出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d.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出具的品种审批单。
e.输出实验动物,应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f.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须出示生产企业的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g.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h.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应提供下列单证: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船舶登记证和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与出口企业的供货协议(应有捕捞船只负责人签字);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其他单证。
进口国家或地区对捕捞海域有特定要求的,报检时应当申明捕捞海域。
②出境动物产品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除需要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以外,还需提供
以下单证。
a.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信用证(以L/C结算的)。
b.出境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登记证。
c.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濒危物种)。
3.检验检疫要求
(1)国家对出口动物实行生产企业注册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所有出口的动物都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生产加工企业。
(2)出境水生动物的其他规定。
①除捕捞后直接出口的野生捕捞水生动物外,出境水生动物必须来自注册登记养殖场或者中转场。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应当保证其出境水生动物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向出口商出具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
②中转场需凭注册登记养殖场出具的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接收水生动物。
③出境水生动物必须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检验检疫封识进入口岸中转场。在中转场内不得将不同来源的水生动物混合拼装。凡是在口岸中转场内改变包装的、出口前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或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必须重新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国家对生产出境动物产品的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厂、冷库、仓库)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境动物产品,必须产自经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并存放于经注册登记的冷库或仓库,具体参见第4章。
(4)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的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报告、装运记录等进行审核,结合日常监管、监测和抽查检验等情况进行合格评定。符合规定要求的,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5)出口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应当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和制冷设备,装载方式能有效避免肉类产品受到污染,保证运输过程中所需要的温度条件,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6)出口肉类产品包装的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上应当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进行标注,运输包装上应当注明目的地国家或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