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境报检时限
(1)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天报检。
(4)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除上述列明的入境货物报检时限外,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入境报检地点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了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在卸货时已发生残损、数/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4)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须在入境口岸报检和实施检疫外,其他均应到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入境口岸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报检。
(5)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入境报检时随附单证
(1)入境报检时,应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证单。
(2)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特殊证单。
①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②申请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③入境废物,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许可证和经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④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⑤申请数/重量鉴定的,还应提供数/重量明细单、磅码单、理货清单等。
⑥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数/重量明细单等。
⑦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必须提供产地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的,还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⑧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的,还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⑨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⑩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⑪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⑫开展检验检疫工作要求提供的其他特殊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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