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二是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是有关国际条约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四是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对象在出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或鉴定工作。
(1)列入《法检目录》内的货物;
(2)入境废物、进口旧机电产品;
(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4)进出境集装箱;
(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7)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
有的国家发布法令或政府规定要求,对某些来自中国的入境货物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方可入境。如一些国家或地区规定,对来自中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动植物检疫证书以及有关证书方可入境。又如欧盟、美国、日本等一些国家或地区规定,从中国输入货物的木质包装,装运前要进行热处理、熏蒸或防腐等除害处理,并由我国检验检检疫机构加施IPPC标识或出具熏蒸/消毒证书,货到时凭IPPC标识或熏蒸/消毒证书验放货物。因此,凡出口货物输入国家或地区有此类要求的,报检人须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或进行除害处理,取得相关证书或标识。
3.国际条约或多边协议规定
有关国际条约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必须经检验检疫并取得有关证书(明)方准入境、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一些区域性经济组织,我国已成为一些国际条约、公约和协定的成员。此外,我国还与世界几十个国家缔结了有关商品检验或动植物检疫的双边协定、协议。认真履行国际条约、公约、协定或协议中的检验检疫条款是我们的义务,如根据双边协定,输往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等国家的商品,都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后才能出口。因此,凡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规定须经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报检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
对外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相距遥远,难以做到当面点交货物。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通常需要委托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或鉴定并出具检验检疫鉴定证书,以证明卖方已经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凭证书进行交接、结算。此外,对某些以成分计价的商品,由第三方出具检验证书更是计算货款的直接依据。因此,凡对外贸易合同、协议中规定以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为交接、结算依据的进出境货物,报检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合同、协议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或鉴定并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