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履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并依法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商检法》第三十九条、《卫生检疫法》第二十六条、《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八条对检验检疫收费做出了明确规定。依法收费是检验检疫机构履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执法行为。
现行检验检疫收费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下发,并于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应检物实施检验、检疫、鉴定、认证、监督管理等,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收费,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规定收费,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出具财政部规定使用的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
出入境关系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交款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现金、支票/转账和刷银联卡。一些信息化程度较高的检验检疫机构已经实现了电子收费,通过银行提供的信息平台和资金流动通道,无须报检人的人工参与,在执行计费操作后,实现检验检疫费的自动缴纳。这种收费方式一方面提高了通关效率;另一方面,大大减少了企业管理现金或银联卡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