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一直以来就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关注的一项内容。许多货代企业具有强烈的保险意识,有部分企业在香港投保,也有的与联运保赔协会签订了多年的保险业务合同。但国内的保险公司以往却没有针对国际货运行业推出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过几年的努力,内地的人保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等已经开始承保货运代理责任险。


为减少、化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经营风险,2008年修订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责任范围包括企业从事货代业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错误、疏忽遗漏等责任。


《实施细则》的出台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责任险的强制性和实行集体投保和管理制度,即国家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代表行业对外谈判保险价格和条款,落实投保、索赔等服务,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合同范本、保险费率等进行评估。


目前,国内有两种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国际货代企业可根据企业需求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或“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条款”。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独立经营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纳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备案管理的企业可以成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和“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条款”适用于不同的货运代理企业。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以独立经营人身份签发提单的,应投保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如果提单责任险范围涵盖企业责任险,可不投保企业责任险。


小贴士
某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一批货物,从厦门运抵纽约,并签发了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该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国际货运代理将货物交给实际承运人,并取得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之后,国际货运代理将海运提单寄给纽约的代理人,并指示其一定要凭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换取海运提单。但由于纽约代理人的过失,在未收到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情况下,就将海运提单交给了收货人。


结果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运费和货款。于是发货人向无船承运人索赔货款损失。若无船承运人的货运代理投保了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则该过失引起的损失属责任险承保范围,因此,该货运代理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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