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它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
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它是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制定的。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做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
(1)EX 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价
(2)FAS(Free Along 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价
(3)C&.F(Cost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
(4)CIF(Cost Insurance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
(5)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6)FOB(Free on Board):运输工具上交货价
(注意:上述FAS、FOB与国际商会中的这两种术语不同)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和补充。最新修订的Incoterms 2010即《2010通则》于2010年9月27日由国际商会在巴黎向全球发布。它是国际商会根据近十年的变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200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2011年1月1日起生效。但是Incoterms 2010实施之后并非Incoterms2000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
相对于Incoterms 2000,Incoterms 2010主要变化如下:
(1)术语分类的调整:由原来的EFCD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4个术语: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干一切运输方式
(4)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考虑到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此外,《2010通则》在文字上还做了一些修改。为了让买卖双方、保险人及其他当事方更准确地使用新通则,新通则增加了大量的指导性解释以及图示、电子交易程序的适用、在国内适用贸易术语的建议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