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地点不同,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不相同。如果双方约定,在出口国内的商品产地交货,卖方只需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将货物备妥,买方则应自行安排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最终目的地,并承担期间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按这样条件成交,货价自然很低。反过来,如果采取在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要承担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之前的一切风险,并且要负责办理货物从产地到目的地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的手续,提交规定的单据,同时还要承担与之相关的费用,货价自然也要高得多。可见,贸易术语首先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构成,关系到双方风险、责任、义务的划分,这也是许多人将贸易术语称为价格术语的原因。
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撰与解释才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2)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