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地位

(1)具有运输作业能力的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具有运输作业能力的物流经营人即以自身拥有的交通运输工具自行完成物流中的运输活动的企业。物流经营人与物流需求方(即货方)签订物流服务合同,类似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它可以亲自完成合同约定的运输,也可以对运输事项另作安排。很多物流经营人本身就拥有一定的运输能力,尤其是由运输企业转型而来的物流经营人,它们往往拥有自己的车队、船队,甚至铁路专线。因而,物流经营人要按照物流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这种义务和责任比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还要严格。


(2)不具有运输作业能力的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运输作业能力的物流经营人即利用他人的交通运输工具,组织物流中的运输活动的企业。运输虽然是物流系统的重要环节,但并不要求物流经营人本身具有完成运输作业的能力。通常,这类物流经营人通过与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人签订租用合同,或者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方式完成运输活动。此时,物流经营人仍然对物流需求方承担受托人的义务,但由于它为了完成运输又与实际履行的运输方签订分合同,从而,根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同,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如果物流经营人选择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与运输工具的出租人签订租用合同,它就又具有了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即需要承担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如果物流经营人选择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它就是使自己处于托运人的法律地位,在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承担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2.物流经营人对物流需求方所负的运输责任

物流经营人可以选择的运输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无论使用哪种运输方式来组织货物运输,它对物流需求方(货主)所承担的运输责任却是一致的,即按照它与物流需求方签订的物流合同确定,并且,该责任不因运输方式不同而不同。


物流经营人与物流需求方签订的物流合同性质具有委托合同的某些属性,它作为受托人,要履行受托人的义务并承担受托人的责任。具体到货物运输的环节中,物流需求方作为委托人委托物流经营人为其办理运输事项,物流经营人就要按物流合同约定使货物安全、准时地运送到客户手中。一般来说,物流经营人对委托人负有下列义务和责任。


(1)使用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输货物,如果对运输方式未作约定,则应选择最适宜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来进行货物运输。
(2)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如果给货物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即使是由于其分合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也由其负责,除非货物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3)保证货物按时送达。物流经营人对由于货物迟延送达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非货物的迟延送达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可见,物流经营人对货物运输所负的责任比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还严格,几乎不享有任何免责事项,更没有责任限制。很多物流服务合同都作了类似的约定:“不管何种原因(运输、仓储、装卸)导致的货损货差自由乙方(物流经营人)负责。”而物流经营人在向其分合同人求偿时,则可能遇到承运人以免责事项或责任限制来抗辩,造成不能完全追偿的局面,这是物流经营人面临的一大风险。在我国未对这方面作出规定的情况下,物流经营人只有依靠投保责任险并且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做到物流服务合同与运输合同协调一致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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