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运输业务流程


对于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发货人除了应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采用国际铁路联运条款之外,还需要自行或委托货运代理办理诸如联运计划的申报与批准、托运与承运、制单结汇、装车运送和口岸交接等手续。限于篇幅,以下仅对其中的主要环节作简要说明。


(1)根据现行铁路规定,凡发运整车货物,都需要有铁路部门批准的月度要车计划和旬度要车计划。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不需要向铁路部门编报月度要车计划,但发货人须事先向发站办理托运手续。


(2)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的托运与承运:
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向车站提出货物运单和运单副本,以此作为货物托运的书面申请。车站接到运单后,应进行认真的审核:


①对整车货物应检查是否有批准的月度、旬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日要车计划,检查货物运单
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如确认可以承运,车站应在运单上登记货物应进入车站的日期或装车日期,即表示受理托运。发货人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入车站或指定的货位,并经铁路部门根据货物运单记载查对实货,认为符合《国际货协》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车站方予以承运。整车货物一般在装车完毕后,发站才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以示承运,因此,在整车货物交付铁路部门至装车前期间,铁路部门仅以保管人的身份承担承运前保管的义务,并非承担承运人的责任。


②对于零担货物,发货人托运时,不需要编制月度、旬度要车计划,凭运单向车站申请托运,车站受理托运后,发货人应按登记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运至货场,送到指定货位上。车站经查验、过磅后,即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记,以示承运。


由此可见,整车货物以货物装车作为承运的先决条件,而零担货物并无此限制,因此,零担货物与整车货物相比,其责任期限更长。


③铁路运输出口货物的报关,一般由发货人委托铁路或外运机构在国境站办理。在货物发运前,发货人应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铁路车站承运后,应在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站戳,并与运单一同随货同行,以便国境车站向海关办理申报。


④对于发往过境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等国家铁路的货物运输,发货人必须事先委托中外运、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等铁道部指定的代理公司办理通过这些国家铁路的过境手续,在运单第4栏“发货人特别声明”内注明所委托的中方货运代理公司名称,并加盖该代理公司专用戳记。


(3)货物的装车发运:
按我国铁路的规定,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的装卸工作,由铁路负责组织;其它场所如铁路专用线装卸场,则由发货人负责组织。但某些性质特殊的货物,如易腐货物、未装容器的活动物等,即使在车站的货场内,也均由发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


货物装车发运包括货物进站、请车和拨车、货物装车、加固、施封等作业环节。


(4)出口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
在相邻国铁路终点,办理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或接收货物和车辆作业的车站,称为国境交接站(简称国境站)。国境站设有海关及检疫检验机构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办理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车辆和列车与邻国铁路的交接、货物的换装或更换轮对、票据文件的翻译及货物运送费用的计算与复核,以及货物报关报验等项工作。


出口货物在国境站交接,除了包括列车到达预报、货运代理接收并审核运送票据、货运代理办理货物报关报验、货物交接等环节之外,当联运货物在国境站换装交接时,如发现货物短少、残损、污染、湿损、被盗等事故,国境站货运代理还应会同铁路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事故处理。

2.国际铁路联运进口货物运输业务流程


联运进口货物运输与联运出口货物运输的流转程序基本相同,只不过在流转方向上正好相反。联运进口货物运输与联运出口货物运输相同的部分不再重述,这里仅阐述不同的部分和需要说明的情况。

(1)向国境站货运代理寄送单证,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收货人在订立合同后,要及时将包括合同副本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书、合同更改书及有关确认函电等在内的资料寄送经由国境站的外运公司,并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作为核放进口货物的依据。对于属于应证和需要办理审核手续的进口货物还应以最快方式寄送口岸外运,以防止货物因无法报关报验而被滞留。


(2)联运进口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与分拨:
进口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程序与出口货物的交接程序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到发线接车、检查与交接、运送单据的交接与审译、货运代理审核单证与报关报验、事故处理等程序。


对于由国外集中发运的小额订货、零担合并为整车发运的货物,以及国外发货人错将不同到站收货人按一份运单发运的货物,如果能直接运输到内地由收货部门自行分拨,口岸外运可直接发至内地到站由其处理,否则,应在提取货物后进行开箱分拨,并按照合同缮制有关货运单证,向铁路重新办理托运手续,将货物分别拨运给各个收货人。


对于货物已到国境站后收货人提出变更原到站、收货人者,口岸外运应根据《国际货协》和《铁路联运进口货物变更到站、收货人处理办法》等规定确定是否受理,如果可以受理则应代表收货人向国境站提出变更运送契约申请,以便对货物到站、收货人等事项予以变更。


(3)到达取货:
联运进口货物到站后,铁路根据运单和随附的单证,通知收货人提取货物,并核收运杂费。到站铁路负责将货物连同运单及内附单证一并交付给收货人。收货人在接收货物时应会同铁路共同检查货物状态,清点数量,如发现异常情况或货损货差,则应要求铁路根据国内规章规定如实地编制商务记录。


货物提取与交付的基本程序如下:
①货到目的地后,铁路应将其背面已由铁路记载各段运输情况,并盖有各种运输戳记的运
单第5联寄交收货人。
②收货人凭运单第5联或凭商务记录办理提货。正常情况下,收货人凭运单第5联到车站办理提货,然而如果收货人在领取原批货物时已收到商务记录,则随补充运行报单到达的货物,收货人必须持商务记录到车站提货。比如,运单记载100台,但到站仅为95台,商务记录有5台未到,则收货人可先凭运单提取已到的95台,待其余5台到后,凭商务记录直接到车站提货。
③收货人付清运单上所载的一切应付运送费用。即使发生货损货差,收货人也应按运单向铁路支付全部款项,当然并不妨碍事后领回多交付的款项。
④收货人与铁路在现场点交称重货物,如无误,在铁路将货物和运单正本交付收货人后,
收货人应在运单第4张货物交付单背面“98货物交付收货人”栏虚线下面填记货物领取日期,并加盖收货人戳记。如出现货损货差,收货人应要求铁路编制商务记录,以作为日后索赔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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