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5月最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壑记和注销登记。
(1)注册登记。又可以称为行驶资格登记,是机动车辆的“出生”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经过注册登记后,机动车正式成为道路交通的一个活动主体,从而正式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范围。机动车也只有通过
登记,才能取得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合法主体资格。因此,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2)变更登记。已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①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②更换发动机的;③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④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⑤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⑥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⑦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即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因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作的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8、1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发生变更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检验。
(4)抵押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3、24条规定,申请抵押登记和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或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5)注销登记。《机动车登记规定》第27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主要工作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