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公约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如下:
(1)承运人对航空期间发生的货损、货物灭失、延误承担责任。
(2)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千克250法郎。如托运人在交货时特别声明货物价值,并交纳了必要的附加费,则承运人的赔偿额以所声明的价值为限。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免除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
(1)承运人证明自己和其代理人已为避免损失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
(2)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
(3)货物的灭失或损失是由于货物的属性或本身质量缺陷造成的;
(4)损失是由受害人的过失引起或助成的。
《华沙公约》中规定承运人免责和损害赔偿限额是一个最低标准,任何超出公约免责范围并规定更低赔偿金额的合同条款,一律无效。当货物的损坏和灭失是由于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和受雇人员故意的不良行为引起时,承运人则无权援引公约关于免责和限制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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