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起运,通过中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1)转运货物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办理转运手续:
1)持有转运或联运提货单的;
2)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3)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起卸前向海关申明转运的;
4)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5)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经海关批准的。
(2)转运货物的报关手续
1)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
2)申报经海关审核后,在海关指定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3)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3)对转运货物的特殊规定
1)转运货物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转运出境,超出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出境的,海关有权提取变卖。
2)转运货物在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3)口岸海关有权对货物进行开箱查验,但如果没有发现违法或可疑情况,一般仅做外形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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