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营运标志制作、发放和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一)制作:各类客运营运标志牌的制作均按线路管理权限而定。
(二)发放:营运标志的发放应与营运线路的审批同步进行以免脱节而造成混乱。运管机关在审批线路的同时核发线路标志。发放机关应对班车营运标志进行统一编号,做好发放记录,建立发放台帐,并分录于分户卡或档案,以备查核。
(三)管理:使用统一营运标志后,应搞好经常性的管理工作,方能有效地发挥营运标志应有的作用。
1.一切营运车辆均应按规定悬挂营运标志,一车一牌,随车同行,否则按违章论处。实行车辆轮换运行的单位,在发放线路标志牌时,可按实际需要增发适量的同线标志,以便周转。
2.为保证客流高峰期间疏运旅客的需要,应为定线班车发放适量的加班标志。加班标志,可以临时申请临时核发,也可以按一定比例发放,由企业自行掌握。
3.无营运标志而从事客运的车辆,可以查处,但不宜在途中扣车,以免造成旅客滞留。
4.经营者停运或停班时,应同时收回营运标志;定线班车要求改线的,标志牌应缴旧领新;遗失或损坏营运标志者,在查明原因后予以补发,并视情节收取适当的手续费或处以适当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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