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道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经营旅客运输的线路或区域,应分别报经县以上运管部门审查批准。客运班车线路、站点、班次由运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凡经营道路客运业务的单位或个体户(含联户)均应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线路不得营运。公路汽车客运营运线路审批表,由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统一印制,市(地)、县运管部门负责发放。
(一)客运线路的审批程序。班车客运线路的经营,首先应由运输经营者填报“道路汽车客运线路审批表”,按照营运线路的管理范围和审批权限,先起点、后迄点、由下而上逐级签署意见,吴报负责"终审"--级的运管部门审批。报省、市(地)审批的线路,市、县在签署意见时,都不要自行扣留审批表,待省、市批准后逐级返回。
经营道路汽车客运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送线路审批表时,应提供相应证件。跨省客运班车需在途经省的地(市)、县内上下旅客或设置站点的,还需报途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二)客运线路的审批权限分工。班车客运线路或区域的审批权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分工。一般做法是:线路在县内,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区内跨县的,由相关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定后报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省内跨区由相关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定后报省审查批准;省际线路由省会同对方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省际邮县、地(市)之间的运输,经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也可由双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量决定,向省报备,不作跨省线路处理。
城市公交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自用客车,如运力有余,要经营公路客运者,应由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单位签署意见,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客流和班次情况,按照上述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分工审批。
经营者接到批准经营的线路、班次审批表后,必须在3个月内,按照批准班次、站点投入营运,不得脱班晚点。如经营者要求停运或改变营运线路,应在30天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运或改线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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