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货运事故的成因
(1)不了解相关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缺乏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知识,对所运货物的特性认识不够。虽然常见危险货物的特性可以从“国际危规”和其他相关规则中获得较详尽的资料,但由于船员素质参差不齐、货主提供的资料不详、随着科技发展新的危险产品不断涌现等原因,在货物积载、隔离的过程中常常已埋下事故隐患(如未按照“国际危规”进行隔离,在装卸过程中违章作业等),在事故开始发生时又由于缺乏所需的理论知识而不能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控制或阻止事故进一步恶化,进而导致了恶性事故的发生。
(2)运输条件不符合所运危险货物的要求。一些船务公司单方面追求经济效益,为不具备托运条件的危险货物开绿灯,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如用水密性不好的船舶运输碳化钙,用通风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船舶运输易挥发的化学品等。
(3)货物本身不符合海运条件或相关规定的要求。一是货物本身不符合运输规则的要求,如鱼粉中的抗氧剂不足或分布严重不均。二是货物单证不全。这类货物往往隐含内在缺陷,切不可为了经济效益而不考虑可能的后果盲目装运。三是货物标志或包装不符合运输规则的要求,如标志不易辨认、包装破损变形等。
(4)船舶适航适载能力差。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船舶要通过保持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来提高运输的安全性,适航适载能力差的船舶本身就是事故隐患,加上运输途中其他因素(如恶劣天气)的影响往往导致事故的发生。
(5)管货不当。危险货物由于其特殊的性质而需要更多的监管,而许多货运事故都源于运输途中缺乏对货物科学的管理而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如航行在热带水域时未及时对装载有易积热自燃货物的货舱进行测温和通风而导致火灾的发生。
(6)危险品瞒报。个别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为了少付运费(危险品箱和普通箱的运费大概相差一半)和免除危险品箱申报手续,将危险品箱当作普通箱申报运输,这是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的故意瞒报行为。近年来,此类现象导致货损和船损的案例逐渐增多。比如,某轮所载货物中有一票5.1类、联合国编号2208的危险化学品漂白粉,被瞒报为“石膏”,装载在第3货舱内。在运输过程中,货物产生大量氧气并聚集在货舱内,造成同一货舱内所装载的极易受氧化剂影响的聚酯切片发生燃爆。虽经过正确而有效的处置,避免了一起船毁人亡的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但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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