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监督检验。
卫生检疫是国家通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和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关,对出入境人 员和交通工具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国境卫生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 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 国界江河的口岸上,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 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坐检疫,保护人体健康。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是依据《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程序》的规定,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上,实施食品抽样检 验、质量鉴定和卫生监督,提高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质量,防止食品污染,保 证人民健康,维护国家权益。其主要程序包括进口食品的报验、现场卫生的调查、进口 食品的实验室调查和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签发。
国境卫生检疫的任务主要是:
①对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如鼠疫、 霍乱和黄热病等)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检疫查验和监测。
②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
③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交通工具,进行卫生处理。
我国有关卫生检疫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有《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境口岸卫生 监督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
(2)动植物检疫制度及法规。
动植物检疫是国家通过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人我国国境和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 产品及其运载工具等实施检疫的行政管理活动。
动植物检疫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进出境的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 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实施动植物检疫。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 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动植物检疫的任务主要是:
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动植物检疫的政策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
②进入码头、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 检验,根据规定签发放行或处理等单证。
③按照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作到准确、及时,并与口岸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共 同做好检疫工作。
④开展有关检疫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检疫技术的试验研究工作。
⑤会同有关部门,在本口岸所在30千米地域范围进行检疫性病虫等疫情调查,根据 检疫需要,对生产场地、仓库等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引进种 苗隔离种植、种畜禽隔离伺养期间的疫情。
⑥根据进出境检疫工作需要,了解产地疫情。动植物检疫与卫生检疫针对的检疫对 象不同,凡通过动物传播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均由动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凡通过人传播 的人畜共患病,均由卫生检疫机构负责。
我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法规主要有1992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 物检疫法》、1997年实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2000年实施的《进出境集 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颁布的《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以及《传染 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 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等。
(3)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及法规。
商品检验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的主要的法律法规有 200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国家指定的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规定如《食品卫生法》《出口食晶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等以及有关国际公约进出 口商品的检验,就是对卖方交付商品的品质和数量进行鉴定,以确定交货的品质、数量 和包装是否与合同的规定一致。
①进出口商品检验作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职责是鉴定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 求,检查卖方是否已按合同履行了交货义务。在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 有权拒绝接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商品检验对保护买方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
出口贸易中应当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重合同、守信用”“按时、按质、 按量”交货的精神,根据不同的商品,公平合理地订立检验条款,并由国家的商检部门 监督实施。
在进口工作中,制订好检验条款,做好进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和人民 的正当权益是有重要意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 检法》)的规定,我国商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重要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对一般进 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和鉴定。
②实施商品检验的范围。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商品检验,主要是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以及包装等 实施检验,对某些商品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对动植物及其产 品实施病虫害检疫;对进出口商品的残损状况和装运某些商品的运输工具等进行检验。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现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所规定 的商品。《种类表》是由国家商品检验局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和进出口商品的实 际情况制定的,不定期加以调整和公布。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所规定的商品。
C.船舶和集装箱。
D.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
E.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我国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除以上所列之外,根据《商检法》规定,还包括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经商检机构或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检验 项目。
③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在对外贸易合同中,有关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有三种不同的规定:
第一种规定是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即出口国装运港的商品检验机构在货物装运 前对货物品质、数量及包装进行检验,并以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为交货的最后依据。换 句话说,货物到目的港后,买方无权复验,也无权向卖方提出异议。这种规定显然对卖 方单方面有利。
第二种规定是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即货物的数量、品质和包装到达目的港后, 由目的港的商品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为货物的交接依据。这种规定对买方十 分有利。
第三种规定是两次检验、两个证明、两份依据,即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交付货 款的依据;在货物到目的港之后,允许买方公证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 为货物交接的最后依据。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国际上采用较多。
检验的时间与地点不仅与贸易术语、商品及包装性质、检验手段有关,而且还与国 家的立法、规章制度等有密切关系。为使检验顺利进行、预防产生争议,买卖双方应将 检验时间与地点在合同的检验条款中具体说明。
④检验机构。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工作,一般是由专业性的检验部门或检验企业来办理。它们 的名称很多,其中有的称公正鉴定人(Authentic Surveyor)、有的称宣誓衡量人(Sworr Measurer)或实验室(Laboratory)等,统称为商检机构或公证行。有时也由买卖双方自 己检验商品。国际贸易中从事商品检验的机构大致有如下几类:
A.官方机构。这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B.非官方机构。这是指由私人、同业工会和协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如公证人、公 证行。
C.工厂企业、用货单位设立的化验室、检验室。在实际交易中选用哪类检验机构 检验商品,取决于各国的规章制度、商品性质以及交易条件等。检验机构的选定一般 是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联系在一起的。在出口国工厂或装运港检验室检验时,一般由 出口国的检验机构检验;在目的港或卖方营业处(所)检验时,一般由进口国的检验 机构检验。
在我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根据《商检法》的规定,是国家设立的商检 部门和设在全国各地的商检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设在各地的分公司根据 商检局的规定,也以第三者身份,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鉴定工作。
⑤检验证书。
进出口商品经过商检机构检验后,都要由检验机构颁发证明书,以证明商品的品质 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这种证明书称为商检证书。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检 验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检验证明书、品质证明书、重量证明书、卫生证明书、兽医证 明书、植物检疫证明书、价值证明书、产地证明书。除上述各种检验证书之外,还有证 明其他检验、鉴定工作的检验证书,如验舱证书、货载衡量证书等。
在国际商品买卖业务中,卖方究竟提供何种证书,要根据成交商品的种类、性质、 有关法律和贸易习惯以及政府的涉外经济政策而定。
⑥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涉及检验工作中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同一商品,如用不同部 门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检验,其结果也会不同。因此,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确定 合适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