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表述了中国海 关的性质与任务。《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 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 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的性质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享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和享有行政管 理权的行政机关。我国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我国最 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海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代表 国家在进出境活动中行使监管职能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海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 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海关通过对其职能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管,维护国家 法律的尊严,并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因此,海关具有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双 重职能。

②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履行国家行政制度的监督职能,是国家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关依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 定领域的活动开展监督管理,以保证其按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对 象和范围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与上述货物有关 人员的行为。

关境是国际上海关通用的概念,是指适用同一《海关法》和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 域。一般情况下,关境等于国境。但是结成关税同盟,如欧洲经济共同体,其成员国之 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或运往非同盟成员国的货物在进出共同关境时 征收关税,因而对每个成员国来说其关境大于国境。若在国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 等特定区域,因为进出这些特定区域的货物都是免征关税的,因而该国的关境小于国境。 我国《海关法》所指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部领土,包括领陆、领空和领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单独关境地位, 因此,我国的关境小于国境。本书所指的“出入境”,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出入关境”。

③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 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最高执行机关——国务院。除 此之外,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 的补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其制定 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也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海关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特定范围 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因此,海关的监督 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与一般行政机关相比,海关管理 具有较强的涉外性,即海关的行政行为是国家权力意志的体现,对内维护国家法律和政 策,对外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

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 务的基本法律规范,于1987年1月22日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施;2013年6月,对 《海关法》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其他有关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文物保护法》等其他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 律规范,包括专门适用于海关执法活动的行政法规和其他与海关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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