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上贸易运输中,最初是由卖方随船与买方直接交易货物的,也就是买卖双方当 面点交点接,自行理货。随着贸易的发展,船方理货代替了卖方随船理货,即由船方分 别与买卖双方计数交接货物。船方的理货 工作开始是由船员兼作的,后来在船上配 备了专职的理货人员,最后演变成委托港 口的理货机构代办。
我国的理货业是随着社会的变革而演 变的。旧中国的理货业是私人经营的,全 国没有统一的理货组织;新中国诞生后,
国家将私人的“理货行”逐步改造成为国 营的理货公司,1961年9月1日成立了全 国统一的理货机构——中国外轮理货公司。
(1)理货的概念。
理货是指货物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 到目的地交于收货人或收货人代理,在货 物交接过程中,按照货物标志进行分唛、
验残、计数、制单、编制记录,公证地、 图7-1船舶理货员
实事求是地分清港贸、港航之间数字和残损责任而设立的一种专业性工作。
(2)理货的分类。
理货按其性质分为公证性理货和交接性理货两种。
公证性理货是由船方申请专业理货人员(外轮理货公司)进行的。对航行国际航线 的船舶实行强制理货。理货人员代表船方收货或交货。这种理货是对货物进行清点、验 收和交付,对货物的溢短、残损实事求是地做出记录,公证地代表船方办理货物交接手 续。被申请单位(外轮理货公司)对货物的实际溢短、残损不负赔偿责任。
交接性理货是指运输部门为了货物的交接和保管而配备的专职人员代表本单位交接 货物。
港口的库场理货是将出口货物交付船方;进口货物接卸入库、保管、转运交付货主。 港口在进出口货物交接中对货物的溢短、残损等情况要如实地做好记录,并取得责任方 的签认,以此作为向责任方办理索赔的依据。货物办理交接手续后发生的短少和残损, 港口负有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