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口危险货物,如果包装不良、不适载或不适于正常的运输、装卸和储存,造成危险货物泄漏,甚至引起爆炸等,会危及人员、运输工具、港口码头、仓库的安全。国际上对运输危险货物有一套比较完整的规则,如《国际海运危规》、《国际铁路危规》、《国际空运危规》等。各国出口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际运输规则的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实施检验,是按照上述有关国际危规进行的。


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称为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均被列入法定检验范围。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两种。


1.性能检验
(1)报检时随附单证
①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②运输包装容器生产厂的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质量许可证。
③该批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标准。
④该批运输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2)其他规定和要求
①国家对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生产企业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可生产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

②空运、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际海运危规》和《国际空运危规》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3)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用途
经性能检验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性能检验结果单。性能检验结果单表明所列运输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并符合《国际海运危规》或《国际空运危规》的规定,其主要用途有:
①正本供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品质检验时使用。
②正本供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时使用。
③在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内,同一批号、不同使用单位的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可以凭该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分证。
④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本地区运输包装容器销往异地装货使用时,必须附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性能检验结果单随该批运输包装容器流通。
⑤使用地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在报检时,持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或分单(正本)办理品质检验或使用鉴定报检手续。


2.使用鉴定
性能检验良好的运输包装容器,如果使用不当,仍达不到保障运输安全及保护商品的目的。为履行《化学品全球分类与标记协调制度》,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效应对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针对GHS新制定的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经性能检验合格后,还必须进行使用鉴定。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后,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境。


另外,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的分类,气体发生器类产品,如汽车安全气囊、气囊充气器、安全带卷收器等,其生产企业也必须申请危险品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1)报检时随附单证
①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②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③危险货物说明。包括提供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表和危险信息公示标签样本,对于首次使用的包装容器,还应提供6个月以上内装物与包装相容性试验报告或相容性自我声明。
④出口气体发生器类产品的包装申报时,须提供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6(c)篝火试验检测报告。


(2)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的用途经使用鉴定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使用鉴定结果单。使用鉴定结果单表明所列运输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可按《国际海运危规》或《国际空运危规》的规定盛装货物,其用途包括:
①外贸经营部门凭使用鉴定结果单验收危险货物。
②使用鉴定结果单是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装运手续的有效证件,港务部门凭使用鉴定结果单安排出口危险货物的装运,并严格检查包装是否与检验结果单相符,有无破损渗漏、污染和严重锈蚀等情况,对未经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港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出口装运手续。
③对同一批号、分批出口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在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内,可凭该结果单在出口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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