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传出,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参照木质包装国际标准,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4号联合公告,并制定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检疫处理,并按照要求加施“IPPC”标识。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模式。


一、  报检范围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范围是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二、  报检程序及报检规范


1.报检程序
出口货物木质包装的报检程序可参照一般法检货物,但其检验检疫规定有所不同。

2.报检规范
(1)报检时间及地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出境前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报检时随附单证
出口货物木质包装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除需要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以外,还需提供以下单证。
①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信用证(以L/C结算的)。
②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3.检验检疫要求
(1)除害处理申报
①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在实施除害处理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处理合格且加施标识的木质包装在出境时无须报检。
②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将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由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进行监督。
(2)其他规定和要求
①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3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②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a.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b.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c.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d.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e.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f.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③输入国或地区对木质包装有特殊要求的,还需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范出境货物木质
包装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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