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报检范围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用于出口食品的食品添加剂等。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或者天然物质。
出口列入《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目录》的124种产品。


二、  报检程序及规范

1.报检程序
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报检程序可参照一般法检货物,但其检验检疫规定有所不同。

2.报检规范
(1)报检时间及地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出境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报检时随附单证
出境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除需要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以外,还需提供以下单证。
①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信用证(以L/C结算的)。
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③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结果单。

④标签样张和翻译件(出口预包装食品)。
⑤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须提交外贸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的证明。
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在报检单中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


3.检验检疫要求
(1)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将样品送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同时应当明确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
(2)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或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3)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
(5)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6)对从产地运往口岸的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实施铅封、加施电子锁以及使用全球定位系统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7)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运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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