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一、 报检范围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相关产品,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二、 报检程序及规范
1.报检程序
进口食品报检程序参照一般法检货物,但其检验检疫放行与一般法检货物有所不同。
2.报检规范
(1)入境报检时间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食品入境前或入境时办理报检手续。
(2)入境报检地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入境口岸或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入境后需调离入境口岸办理转关手续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到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实施检验检疫。
(3)入境报检时随附单证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报检手续时,除按报检的一般要求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提供以下随附单证。
①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②原产地证书。
③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如动植物源性食品)。
④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如来自疫区的食品)。
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预包装食品)。
⑥其他相关证明。
(4)检验检疫放行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卫生证书准予入境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退货;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责令其销毁或退货。

3.检验检疫要求
(1)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
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
①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②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应提供食品
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当进口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③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经审核合格的,
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2)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3)相关企业规定
①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
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保健品
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准进口。进口时,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凭该证书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口。
(5)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的许可文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4.进口食品换证报检
进口食品经营企业(指进口食品的批发、零售商)在批发、零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应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申请换证时也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在报检单上“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一栏中注明需换领证书的份数。具体操作程序可参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官方网站。
5.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报检
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1)单独进口的食品包装
作为商品直接进口的与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及已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应向到货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同时随单提供提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还应提交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复印件)。经检验合格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对未能提供出入境食品包装备案书的,在检验检疫机构予以受理报检时,进口商可按备案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对未经备案企业进口或生产的食品包装应实施批批检验检测。
(2)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
盛装进口食品的食品包装,在进口食品报检时列名包装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口食品检验的同时对食品包装进行抽查检验。
(3)盛装出口食品的进口食品包装
对已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可凭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换发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必要时应对安全、卫生项目进行检测。
对未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口食品包装,按照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监督抽查管理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如用于盛装出口食品,应按照出口食品包装有关规定办理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