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的粮食和植物源性饲料。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植物源性饲料是指源于植物或产自植物的产品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饲料粮谷类、饲料用草籽、饲草类、麦麸类、糠麸饼粕渣类(麦麸除外)、青贮料、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等。


(1)检疫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有些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较低,无须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无须进行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冷冻马铃薯条、马铃薯淀粉、木薯淀粉等)、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陶瓷土粉、植物生长营养液(不含动物成分或未经加工的植物成分和有毒有害物质)等。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2)入境报检程序
入境的粮食和植物源性饲料报检程序参照一般法检货物。

(3)入境报检规定
①报检时间:入境前,预约检疫时间。
②报检地点:入境口岸。


(4)入境报检时随附单证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报检手续时,除按报检的一般要求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提供以下随附单证。
①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②原产地证书。
③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
④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
⑤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交样品。
转基因产品还须查验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正本。
需要办理并取得农业部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的产品还应提供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5)检验检疫要求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其入境销售或使用。经检验不合格,且无法进行技术处理的,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经检疫发现土壤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散装的进口饲料,进口企业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包装并加施饲料标签后方可入境,直接调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生产、加工企业用于饲料生产的,免予加施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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