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胭体、肉类、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熟制肉类产品,如熟制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油脂除外)。
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不含活水生动物及其繁殖材料)及其制品,包括头索类、脊椎类、甲壳类、脊皮类、脊索类、软体类等水生动物和藻类等水生植物及其制品。
(1)检疫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未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不得进口。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的规定》,无须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
(2)入境报检程序
入境肉类产品及水产品报检程序基本依照一般法检货物的报检程序。
(3)入境报检规定
①入境报检时间。入境肉类产品及水产品应在入境前报检。
②入境报检地点。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
入境后需调离入境口岸办理转关手续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到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实施检疫。

(4)入境报检时随附单证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报检手续时,除按报检的一般要求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提供以下随附单证。
①外贸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②原产地证书。
③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
④国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水产品除外)。
经港澳地区中转的肉类产品,必须加验港澳中检公司签发的检验证书正本。没有港澳中检公司的检验证书正本,不得受理报检。
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报检时还应当提供注册编号。
(5)检验检疫要求
①境外产地预检。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地预检。
②中转进口预检。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口的肉类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经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港澳中检公司申请中转预检。港澳中检公司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预检后施加新的封识并出具证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港澳中检公司的证书接受报检。
③注册登记及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的国外加工企业生产的肉类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进境肉类产品的进口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资格认定,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和加工使用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备案。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对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的水产品,实施国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列入《实施企业注册的进月食品目录》的水产品,未获得注册登记的,不得进口。
④检疫放行和处理。进境肉类产品及水产品经现场口岸查验合格后运往指定的场所存放,肉类产品应存放于指定的注册冷库或加工单位的存储冷库,水产品则存放于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水产品存储库。经口岸查验、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允许加工、销售和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退回、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需要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证书。
⑤其他。对装运进境肉类产品的集装箱、来自疫区的装运进境水产品的运输工具应当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将进境肉类产品、水产品卸离运输工具。未经口岸或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调出指定注册存放的冷库或存储库。
需调运至异地检验检疫的,须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加施封识,对运输、装卸过程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与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取得联系,监督进入指运地的指定注册冷库或加工单位冷库存放。货物到达指运地后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向入境口岸机构出具回执单并依法施检。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认定资格的进境肉类经营单位、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和加国际物流报检实务工单位实施年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