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用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

三、 注册条件与申请程序
1.注册条件
(1)种植基地
①应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植物卫生防疫要求。②近两年来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③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检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溯源体系等有关资料。
④建立种植档案,对种苗花卉来源流向、种植收获时间,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措施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⑤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基地有害生物监测、报告、防治等工作。
⑥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2)加工包装厂及储存库
①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种苗花卉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
②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③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
④加工种苗花卉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
⑤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种苗花卉加工、包装、储运等相关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⑥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种苗花卉各个环节溯源信息要有详细记录。
⑦出境种苗花卉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不得二次使用,在包装箱上标明货物名称、数量、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生产批号等信息。
⑧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种苗花卉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成品自检等工作。
⑨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种苗花卉货源的种植基地,或与经注册登记的种植基地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2.申请程序
(1)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要求组织考核。
(3)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检疫注册登记证书。申请人凭该证书办理报检手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四、 后续监管
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应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检验检疫机构将建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做好良好和不良记录,鼓励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伪造单证、逃避检验检疫、弄虚作假的企业、报检人或代理人,将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报检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