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日常监督管理等事项。


一、  适用范围

国家对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进口废船舶和外籍船舶、航空器及器材在境内维修产生的废物原料除外)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国外供货商,指合同的卖方)实行注册管理。凡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未获得注册的国外供货商的废物原料,不允许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


二、  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三、  注册条件与申请程序

1.注册条件
(1)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获得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
(5)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6)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7)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8)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2.申请程序
(1)申请材料
①注册登记申请书。
②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③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④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地实景的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照片。
⑤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者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
提交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2)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外供货商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
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3)评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4)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评审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  后续监管

1.证书管理
(1)有效期
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注册登记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
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申请注册时提交的第1、2、4项规定的材料以及证书有效期内供货情况的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收到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
国外供货商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均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2.日常监管
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国外供货商获证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有:
(1)对国外供货商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2)根据国外供货商所供货物质量状况,动态评价其诚信水平,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3)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A、B、C三类预警管理。
①对必须撤销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或者源自特定国家/地区、特定类别废物原料进口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A类预警,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受理其相关报检申请。

②对国外供货商提供、国内收货人进口或者源自特定国家/地区、特定类别的进口废物原料采取加严检验措施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B类预警,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废物原料实施全数检验;对国内收货人进口的废物原料采取加严检验措施的,也可以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布B类预警,其辖区内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废物原料实施全数检验。
③对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需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的废物原料,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发布C类预警,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预警有效期内密切关注预警货物及其承载工具的动向,对触发C类预警的相关废物原料实施全数检验。
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触发B类预警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输出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90日的全数检验。
①一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以上(含3批)的。
②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
③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
④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4)撤销注册登记。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撤销其注册登记。
①提供虚假入境证明文件的。
②将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注册登记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③输出废物原料时存在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
④输出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严重不合格或者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
⑤B类预警期间,再次发生《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情形之一的。
⑥不配合退运的。
⑦对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原料再次运抵中国大陆地区的。
⑧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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