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11月1日颁布实施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


一、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废物原料的管理。
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是指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含废料)。根据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物理特性及产生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旧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  主管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三、  装运前检验

(1)废物原料进境前,国外供货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
(2)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3)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业务范围和区域内按照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
(4)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检验合格的废物原料签发电子检验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签发装运前检验不合格情况通知单。
(5)进口废物原料经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查验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
(6)国家质检总局对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四、  监督管理

(1)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应当保证符合注册登记的要求,依照注册登记范围开展供货、进口等活动。
国内收货人不自行开展加工利用的,应当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利用单位。
(2)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对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外供货商所供货物质量状况,动态评价其诚信水平,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4)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A、B、C三类预警管理。
①对必须撤销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或者源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特定类别废物原料进口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A类预警,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受理其相关报检申请。
②对国外供货商提供、国内收货人进口或者源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特定类别的进口废物原料采取加严检验措施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B类预警,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废物原料实施全数检验;对国内收货人进口的废物原料采取加严检验措施的,也可以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布B类预警,其辖区内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废物原料实施全数检验。
③对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需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的废物原料,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发布C类预警,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预警有效期内密切关注预警货物及其承载工具的动向,对触发C类预警的相关废物原料实施全数检验。
(5)国外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触发B类预警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输出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90日的全数检验。
①一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以上(含3批)的。
②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
③依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
④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6)国内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触发B类预警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90日的全数检验。
①进口的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②国内收货人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变更手续的。
③一年内首次发生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④现场检查发现质量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的。
⑤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撤销后重新取得注册登记的。
(7)国内收货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触发B类预警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其进口的废物原料实施为期180日的全数检验。
①一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2批以上(含2批),经查确属国内收货人责任的。
②在90日加严检验期内再次发生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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