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管工作,加强对进出口玩具的管理,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管管理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实施。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玩具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口玩具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如贸易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高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约定要求实施检验。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政府间已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要求实施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目录》以外的进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

一、 适用范围
适用于列入《法检目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检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从事进出口玩具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二、 主管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三、 出口玩具质量许可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方能从事出口玩具的生产和出口。产品范围是列入法检范围的玩具产品,包括:布绒玩具(软体填充玩具)、竹木玩具、塑胶玩具、乘骑玩具(承载儿童体重的玩具)、童车、电玩具、纸质玩具、文具类玩具、软体造型类玩具、弹射玩具和金属玩具等。
1.申请程序
出口玩具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注册登记玩具的首件产品名称、相片、货号、检测报告、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以及玩具拟出口国家或地区等资料。使用特殊化学物质的,还必须提供化学物质的安全分析表或者有关机构的毒理测试或者评估报告;属于贴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品牌商对产品设计的确认书和品牌商对企业授权生产的证明文件等。
(4)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产品描述和使用原料等)。
(5)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条件、设备、能力、检验手段等证明文件。
(6)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技术文件。
(7)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已获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应当提供证书复印件)。
(8)产品符合拟出口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声明。
(9)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2.审核及许可
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合格这两个条件。对符合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对其中产品类别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经重新抽样检验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对其中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经重新审核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
(1)玩具质量许可的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审核十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管。对首次申请注册的企业,其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后,由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专家成立质量体系审查小组,对企业按有关要求实施现场考核。对已获得3C认证证书的企业,原则上可换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其中对于产品标准有差异的,可部分承认强制性产品认证测试结果并补做差异测试。
(2)在完成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之日起10日内,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要求的,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度监督检查。
(2)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依赖每年至少一次的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管得以保持。申请人需要延期使用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3)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出口质量许可编号及证书,实行专厂、专号、专用管理。企业不得非法转让、使用证书。违反专厂、专号、专用管理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将吊销其质量许可(注册登记),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
(4)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和出口品牌经销商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严重投诉、可能或已经被国外相关机构通报召回时,应首先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获证企业产品在国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吊销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书。
(5)获证企业连续12个月未向有关国家或地区出口注册产品的,应在恢复出口前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的企业,方可向有关国家或地区出口相关产品。
四、 进出口玩具其他监管
1.重点监管企业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玩具生产、经营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1)企业安全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的。
(2)发生国外预警通报或者召回、退运事件经检验检疫机构调查确属企业责任的。
(3)出口玩具经抽批检验连续2次,或者6个月内累计3次出现安全项目检验不合格的。
(4)进口玩具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质量缺陷,或者发生相关安全质量事件,未按要求主动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和配合调查的。
(5)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对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该企业加严管理,对该企业的进出口产品加大抽查比例,期限一般为6个月。
2.玩具实验室的监督管理
玩具实验室应当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资质认可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现检测责任事故的玩具实验室,暂停其检测资格,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实验室资格。
3.进出口玩具召回的监督管理
进入我国国内市场的进口玩具存在缺陷的,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应当主动召回;不主动召回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
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和出口玩具生产经营者、品牌商获知其提供的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调查,确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同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召回时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召回总结。
已经出口的玩具在国外被召回、通报或者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的,其生产经营者、品牌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