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对进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进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包括需申请备案的产品范围、主管机构、登记注册(备案)和监管管理的有关规定。


1  适用范围

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2  主管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3  登记注册(备案)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水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获准入资质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2)进口水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3)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水产品进口手续。
(4)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应当来自备案的养殖场,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捕捞水域或者捕捞渔船,并符合拟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
①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
a.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养殖许可。
b.具有一定的养殖规模:土塘或者开放性海域养殖的水面总面积50亩以上,水泥池养殖的水面总面积10亩以上,场区内养殖池有规范的编号。
c.水源充足,养殖用水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d.周围无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具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内部环境卫生良好。
e.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防疫要求,避免进排水交叉污染。
f.具有独立分设的药物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有专人负责记录入出库登记。
g.养殖密度适当,配备与养殖密度相适应的增氧设施。
h.投喂的饲料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料加工厂,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
i.不存放和使用中国、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应当标注有效成分,有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
j.有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书面的水产养殖管理制度(包括种苗收购、养殖生产、卫生防疫、药物饲料使用等)。
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养殖场须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应当由不同人员担任。养殖技术员须凭处方用药,药品由质量监督员发放。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熟悉并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熟悉并遵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生动物疫病和兽药管理规定;熟悉输入国家或地区相关药残控制法规和标准;有一定养殖工作经验或者具有养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养殖场须建立重大疫病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②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备案程序。
a.申请: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b.审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对申请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养殖场进行审核。符合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批准颁发备案证明。
c.延续申请:备案证明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4年。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d.变更要求: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地址、名称、养殖规模、所有权、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备案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③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职责。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出口水产品原料出具供货证明。依照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或者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或者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农业投入品。
④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备案。
a.存放或者使用中国、拟输入国家或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分或者使用含有禁用药物的药物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
b.提供虚假供货证明、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备案号的。
c.隐瞒重大养殖水产品疫病或者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d.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e.备案养殖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f.养殖规模扩大、使用新药或者新饲料,或者质量安全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g.一年内没有出口供货的。
h.逾期未申请备案延续的。
i.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⑤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对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输入国家或地区对中国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有注册要求,需要对外推荐注册企业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4  监督管理(施检阶段)

1.进口水产品

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水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进口水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水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水产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进口水产品预检。
(1)进口水产品的现场检验检疫。
①核对单证并查验货物。
②查验包装是否符合进口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③对易滋生植物性害虫的进口盐渍或者干制水产品实施植物检疫,必要时进行除害处理。
④查验货物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含有异物,是否有干枯,是否存在血冰、冰霜过多的现象。
(2)进口预包装水产品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食品标签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规定对预包装水产品的标签进行检验。
(3)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规定对进口水产品采样,按照有关标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或者监测。
①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农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
②疫病、寄生虫。
③其他要求的项目。
(4)进口水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进口水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及唛头等追溯信息。
(5)进口水产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①需办理进口检疫审批的产品,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②需办理注册的水产品生产企业未获得中方注册的。
③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
④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7)进口水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召回。

2.出口水产品

(1)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水产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检疫。①输入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要求。
②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
验检疫要求。
③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④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关于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要求。
⑤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2)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的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审核等形式。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实施水生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水质状况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建立完善出口水产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
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出口水产品原料出具供货证明。应当依照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或者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或者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农业投入品。
(3)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确保出口水产品从原料到成品不得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保水剂、保色剂等物质。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加工用原辅料及成品的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自检,没有自检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有效检验报告。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水产品应当以养殖场为单位实施生产批次管理,不同养殖场的水产品不得作为同一个生产批次的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从原料水产品到成品,生产加工批次号应当保持一致。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核查原料随附的供货证明。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水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其水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水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出口水产品包装上应当按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进行标注,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目的地国家或地区。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出口水产品的运输工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装载方式能有效地避免水产品受到污染,保证运输过程中所需要的温度条件,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货证相符,并做好装运记录。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随机抽查。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水产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查验时发现单证不符的,不予放行。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整改以符合要求。①首次因致病性微生物、环境污染物、农兽药残留等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遭到输入国家或地区退货的。
②连续抽检三个报检批次的产品出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
③原料来源不清,批次管理混乱的。
④一年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同一不符合项达到三次的。
⑤未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的。
进出口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4)检验检疫结构对出口水产品的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水产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和环境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进行验证和监督。
没有经过抽样检验的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对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报告、装运记录等进行审核,结合日常监管、监测和抽查检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符合规定要求的,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5)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有效期
①冷却(保鲜)水产品:7天。
②干冻、单冻水产品:4个月。
③其他水产品:6个月。
出口水产品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报检。输入国家或地区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办理。
(6)问题报告
出口水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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